資訊科技服務管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資訊科技服務管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102年09月18日 第1次系所會議通過
103年6月11日 第1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28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2月28日 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13年6月12日 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並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要點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系務會議成員為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第 二 章 修業細則
第 三 條 本系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 四 條 本系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修課課程及規定如課程流程圖。本系學生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規定之必修15學分,及本系所開設之選修課程15學分,始完成學分部份之修業,另修習碩士論文6學分,完成論文部份修業。
第 五 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並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1.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論文通過後,同學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 三 章 口試實施及評分辦法細則︰
第 六 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第3點、第4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第 七 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
下︰
1.主席致詞。
2.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3.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4.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計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5.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第 八 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1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 九 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1.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2.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3.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 十 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
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學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 四 章 學術論文指導細則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下:
1.本系具有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最多同時指導6位在職專班研究生為原則,採總量管制(修業年限超過三年即第四年以上者不計),超過部份需提系務會議討論。
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於學校系統提報及繳交本校「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並送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提送之論文題目是否與本系之專業符合。
2.本校其他系所於本系兼授課程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共同時指導三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3.外校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4.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1.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2.學生須於論文口試申請前至少一個學期,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
3.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4.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 員。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5.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