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修業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碩士班修業要點
97.03.26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0.5.25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9.19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10.17第2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3.21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0.9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2.19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6.11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9.30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10.28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12.28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2.5.17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6.12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並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要點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系務會議成員為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修課課程及規定如課程流程圖。修課之有關補充規定如下:
- 修習他所與論文題目相關之課程以最多一門為原則,惟事先徵得指導教授同意者得再多修一至二門。
- 本系碩士班學生若未修習過大學部系統分析與設計、資料結構及管理學者,須至本所大學部修習上述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申請畢業。
- 大學未修過管理資訊系統者,必選修本系碩士班管理資訊系統課程且成績及格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並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 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論文通過後,學生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六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與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111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第3點、第4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惟前項第三、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七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下︰
- 主席致詞。
- 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 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 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結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 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第八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九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 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 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 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十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學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下:
- 本系具有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必要時得邀集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校外需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共同指導時,若兩位指導教授同為本系教師時,以二分之一位計算。每學年度每位教師指導學生以不超過四位為原則,超過部分需提系務會議討論。學生須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於學校系統提報及繳交本校「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並於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提送之論文題目是否與本系之專業符合。
- 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 每位研究生指導教授不得超過兩位。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 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 本系碩士班一般生須於入學第三學期結束前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若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不得於下一學期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 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 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員。由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 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
網頁內容為最新修業規定,請以入學學年度之修業要點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