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四技、二技)
四技 畢業學分數: 136學分(108~113學年度入學適用)
- 必修: 95 = 30 + 65 (院共同必修14+系必修51)
- 選修: 41 (含修習外系學分數: 20)
- 四技學生選修本系以外課程,上限為20學分可納入畢業總學分。
- 承認各學院所開設之專業課程為選修學分,校共同課程認列語文與資訊相關專業課程,需完成以下任何一種選課選擇方得畢業:
-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修足21學分。
- 學生得於本校學程(通過校課程會議實施之跨領域學程中擇一修習,學生必須依照該學程修課規範要求進行修課。凡修畢該學程者,本系專業選修課程只須滿足至少修足15學分,外系選修課程提高認列為26學分。
- 校院共同課程僅認列語文、資訊相關課程;體育、軍訓等不計入畢業學分。
- 選修課程可選修任何年級之課程,但不承認任何進修部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為畢業學分。
- 海外中五生:除原畢業學分外應加修12學分,全校課程皆可選修
二技 畢業學分數:72學分(108~111學年度入學適用)
- 必修: 36 = 10 + 26 (院共同必修2+系必修24)
- 選修: 36 (含修習外系學分數: 15)
- 二技學生選修本系以外課程,上限為15學分可納入畢業總學分。
- 承認各學院所開設之專業課程為選修學分,校共同課程認列語文與資訊相關專業課程,需完成以下任何一種選課選擇方得畢業:
-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修足21學分。
- 學生得於本校學程(通過校課程會議實施之跨領域學程中擇一修習,學生必須依照該學程修課規範要求進行修課。凡修畢該學程者,本系專業選修課程只須滿足至少修足15學分,外系選修課程提高認列為21學分。
- 校院共同課程僅認列語文、資訊相關課程;體育、軍訓等不計入畢業學分。
- 選修課程可選修任何年級之課程,但不承認任何進修部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為畢業學分。
- 必選課程:【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管理學】、【系統分析與設計】共4科。於專四、專五修習及格者,可向資管系系辦公室申請先修免修。如未獲通過者,則必須選修相關課程且成績及格,才符合資管系畢業資格。
二技 畢業學分數:72學分(112學年度之後入學適用)
- 必修: 33 = 10 + 23 (院共同必修2+系必修21)
- 選修: 39 (含修習外系學分數: 15)
- 二技學生選修本系以外課程,上限為15學分可納入畢業總學分。
- 承認各學院所開設之專業課程為選修學分,校共同課程認列語文與資訊相關專業課程,需完成以下任何一種選課選擇方得畢業:
-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修足21學分。
- 學生得於本校學程(通過校課程會議實施之跨領域學程中擇一修習,學生必須依照該學程修課規範要求進行修課。凡修畢該學程者,本系專業選修課程只須滿足至少修足15學分,外系選修課程提高認列為21學分。
- 校院共同課程僅認列語文、資訊相關課程;體育、軍訓等不計入畢業學分。
- 選修課程可選修任何年級之課程,但不承認任何進修部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為畢業學分。
- 必選課程:【程式設計】、【資料結構】、【管理學】、【系統分析與設計】共4科。此四科於專四、專五修習及格者(不含重補修專一至專三課程),可向資管系系辦公室申請先修免修。如未獲通過者,則必須選修相關課程且成績及格,才符合資管系畢業資格。
AI技優專班 畢業學分數:128學分(110~113學年度入學適用)
- 必修: 83 = 30+ 53 (院共同必修2+系必修51)
- 選修: 45 (含修習外系學分數: 12)
- 學生選修本專班課流圖以外課程,上限為12學分可納入畢業總學分。
- 以選修外系專業科目為主,選修軍訓、通識科目(含體育)皆不予認定。
- 認列符合下列條件之本校外系課程為本專班專業選修:
- (1)課名及學分數相同(不可以少抵多)。
- (2)其教學大綱經本班原授課老師審核為可認列者。
備註:正確請參考本校教務章則及本系修業規定(依入學學年度為主);相關資訊或規定若有變動,依學校及系所公告為主。
碩士
碩士班
97.03.26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0.5.25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9.19第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10.17第2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3.21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0.9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2.19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6.11第1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9.30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10.28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12.28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2.5.17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6.12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並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要點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系務會議成員為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修課課程及規定如課程流程圖。修課之有關補充規定如下:
- 修習他所與論文題目相關之課程以最多一門為原則,惟事先徵得指導教授同意者得再多修一至二門。
- 本系碩士班學生若未修習過大學部系統分析與設計、資料結構及管理學者,須至本所大學部修習上述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申請畢業。
- 大學未修過管理資訊系統者,必選修本系碩士班管理資訊系統課程且成績及格
第五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並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 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論文通過後,學生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六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
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與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 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111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第3點、第4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惟前項第三、四款之提聘及認定標準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
第七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下︰
- 主席致詞。
- 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 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 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結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 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第八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九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 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 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 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十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學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下:
- 本系具有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必要時得邀集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校外需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共同指導時,若兩位指導教授同為本系教師時,以二分之一位計算。每學年度每位教師指導學生以不超過四位為原則,超過部分需提系務會議討論。學生須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於學校系統提報及繳交本校「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並於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提送之論文題目是否與本系之專業符合。
- 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 每位研究生指導教授不得超過兩位。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 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 本系碩士班一般生須於入學第三學期結束前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若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者,不得於下一學期提出論文口試申請。
- 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 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員。由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 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
網頁內容為最新修業規定,請以入學學年度之修業要點規定為主。
碩士在職專班
92年11月19日 第2次系所會議修訂
94年05月11日 第8次系所會議修訂
94年09月21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96年05月03日 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
98年01月14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98年03月18日 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09月18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年6月11日 第1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28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2月28日 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7年09月13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9年10月21日 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113年6月12日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並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要點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要點所稱系務會議成員為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第 二 章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細則
第 三 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 四 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修課課程及規定如課程流程圖。修課之有關補充規定如下:
1.修習選修課程須經指導老師同意。
2.修習他組學程與論文題目相關之課程,最多以一門為限。
3.得申請承認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最多6學分為限。
第 五 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本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1.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依。
3.論文通過後,同學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 三 章 碩士在職專班論文口試實施及評分辦法細則︰
第 六 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第3點、第4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第 七 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
下︰
1.主席致詞。
2.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3.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4.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計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5.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第 八 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 九 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1.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2.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3.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 十 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
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考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 四 章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術論文指導細則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下:
1.本系具有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最多同時指導6位在職專班研究生為原則,採總量管制 (修業年限超過三年即第四年以上者不計),超過部份需提系務會議討論。
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於學校系統提報及繳交本校「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並送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提送之論文題目是否與本系之專業符合。
2.本校其他系所於本系兼任課程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共同時指導三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3.外校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4.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1.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2.學生須於論文口試申請前至少一個學期,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
3.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4.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員。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5.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資訊科技服務管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102年09月18日 第1次系所會議通過
103年6月11日 第1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28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2月28日 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13年6月12日 第10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等規定訂定之,並須經系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要點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系務會議成員為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第 二 章 修業細則
第 三 條 本系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 四 條 本系數位碩士在職專班修課課程及規定如課程流程圖。本系學生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規定之必修15學分,及本系所開設之選修課程15學分,始完成學分部份之修業,另修習碩士論文6學分,完成論文部份修業。
第 五 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並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1.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論文通過後,同學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 三 章 口試實施及評分辦法細則︰
第 六 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規定如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2.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
3.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第3點、第4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第 七 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
下︰
1.主席致詞。
2.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3.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4.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計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5.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第 八 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1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 九 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1.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2.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3.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 十 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
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學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 四 章 學術論文指導細則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下:
1.本系具有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最多同時指導6位在職專班研究生為原則,採總量管制(修業年限超過三年即第四年以上者不計),超過部份需提系務會議討論。
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於學校系統提報及繳交本校「研究生攻讀碩士學位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提報單」,並送系務會議審議研究生提送之論文題目是否與本系之專業符合。
2.本校其他系所於本系兼授課程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共同時指導三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3.外校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且需由本系教師共同指導。
4.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1.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2.學生須於論文口試申請前至少一個學期,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
3.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4.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 員。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5.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博士班
96.11.07第三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6.11.28第四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96.12.5修訂
97.03.26第七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98.03.18第五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99.06.09第十一次系(所)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5.24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1.12.19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3.21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2.11.14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3.11.13.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4.9.30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1.13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2.25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11.23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1.12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6.20第13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7.11.14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08.4.18 第 9 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2.5.17 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1.17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6.12第10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114.12.17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本修業要點依據教育部頒訂之「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以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延聘及更換指導教授實施要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等訂定之。
第二條
博士班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延其修業期限以一年為限。
第三條
博士班學程分為下列二階段:
第一階段:入學起至通過資格考核為止。
第二階段:通過資格考核起至通過博士論文學位考試為止。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先修基礎課程為「管理資訊系統」。未曾在碩士班修習及格或申請抵免未通過者,應至碩士班補修之。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為28學分(不含博士論文)。
第六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確定;指導教授未選定前,須經系所主管同意後確定。
第七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得於第一學年結束起,申請參加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全部成績及格,且修業至少須達第四學期始得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參加學位考試。
第八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分資格考試與論文計劃考試兩階段:
(一)資格考試:筆試科目各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論文計劃考試:研究生就其預定撰寫之博士論文計畫提出口頭報告,由論文指導委員會進行評審,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資格考試相關規定:
(一)以參加筆試為原則,並應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休學期間不計)。
(二)筆試一科成績高於50分(含)者得申請以15點的論文抵免筆試科目。
(三)資格考試年限最後一年,得申請資格考計畫考試,通過後得申請以15點的論文抵免筆試科目。資格考計畫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召集系上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
至少共3位擔任。
第九條
本系博士生
- 修業至少須達四學期。
- 兩階段資格考核通過。
- 已修足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含當學期)。
- 操行成績及格。
得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十條
本系博士班修課規定如課程流程圖。
第十一條
資訊管理博士班資格考筆試科目:
資訊技術考科群:資料庫系統、資訊網路、演算法。
資訊管理考科群:研究方法、管理計量方法、資訊管理理論與應用。
一、資格考自選三科,每一考科群至少一科。
二、筆試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三、每次考試可選考部份或全部科目。
四、每科考科應列出考試範圍及參考書,至多兩本。
第十二條
資格考試各科試題由系主任協調相關教師至少二位負責命題及評分,試題以筆試方式為原則。資格考試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一週舉行。
第十三條
一、資格考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 總點數達15點者為通過。
- 通過資格筆試,每科5點。
二、改採抵免資格考科目,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抵免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 經本系認定之MISQ、JMIS、ISR及JAIS四種期刊,一篇40點。此項扣抵外之點數,可流用至畢業資格點數。
- SSCI、SCI 及 SCIE期刊一篇15點。
- TSSCI、A&HCI及Scopus期刊一篇10點。
- 發表於PACIS、AOM、HICSS、ECIS及ICIS國際學術會議論文一篇五點。
- 具EI等級之國際學術會議英文論文(須以英文撰稿和口頭發表)一篇5點,本項目上限為5點。
三、申請抵免的論文之主題需與發表的期刊之徵文目標與範圍相符。
四、抵免資格考筆試科目之論文需經本系博班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系務會議備查。
五、申請抵免之期刊必須是博士班入學後,且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所)名義發表。
六、已抵免之期刊或研討會論文,不得再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用且點數不得流用(第二項之1除外)。
七、申請抵免之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需含本系教師為共同作者,且除本系教師或指導教授外需為順位第一位作者(且不得為並列第一作者),且通訊作者需為本系教師或指導教授或申請學生本人。
八、碩士論文成果發表不得申請抵免,唯碩士論文延伸內容(30%以上的差異)發表者需經本系博班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經系務會議備查後方可抵免。
九、抵免審查產生未規範之疑義,得召開博班委員會議討論後議決。
第十四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
第十五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應於資格考試全部選考科目通過後,由指導教授組成論文指導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以自本系具有擔任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資格之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中,選擇博士論文指導教授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經本系博班委員會同意,得選擇非本系之教師為指導教授,但必須選擇一位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為共同指導教授。本系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已簽名確認指導之學生六人為上限。共同指導時,若兩位指導教授同為本系教授時,以二分之一位計算。採總量管制—每位老師可同時指導至多六人(修業年限超過五年即第六年以上者不計)。
第十七條
論文指導委員會委員資格同博士班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資格之規定。論文指導委員人數五位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需至少三分之一。論文指導委員會之召集人,應由教授擔任。
第十八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洽請指導教授及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後,應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前三章),進行研究計劃報告。研究計畫應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大綱及參考文獻,向其論文指導委員會公開說明,並需經全部委員至少三分之二同意。若未通過,需於下一學期始得進行第二次報告。
第十九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通過論文研究計劃報告及修畢規定之課程,並於博士班在學期間發表相關之學術期刊論文和完成英語能力鑑定,得依規定之申請程序,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發表之學術期刊論文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二、博士生畢業所需之學術論文之部份或全部論文,總點數除了需滿足資格考規則之15點外,三年內(含)畢業者需額外滿足30點以上,其餘年數畢業者需額外滿足15點以上方能畢業,額外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 經本系認定之MISQ、JMIS、ISR及JAIS四種期刊,一篇40點。此項扣抵外之點數,可流用至資格考點數。
- SSCI、SCI 及 SCIE期刊一篇15點。
- TSSCI、A&HCI及Scopus期刊一篇10點。
- EI期刊一篇5點,本項目上限為5點。
滿足點數要求之餘,仍需同時符合以下之規定:
- 3年內(含)畢業者,需至少發表SSCI、SCI 及 SCIE期刊二篇(不含抵免資格考文章),或系所認定之MISQ、JMIS、ISR及JAIS四種期刊一篇。
- 4~5年內(含)畢業者,需至少發表SSCI、SCI 及 SCIE期刊一篇(不含抵免資格考文章)。
三、申請畢業點數的論文之主題需與發表的期刊之徵文目標與範圍相符。
四、畢業點數認定需經本系博班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系務會議備查。
五、所發表的期刊必須是博士班入學後,且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所)名義發表。
六、期刊論文都須與博士論文有關且需經指導教授認可。
七、發表的期刊需含至少一位指導教授為共同作者,且為除了指導教授以外的順位第一作者(且不得為並列第一作者),且通訊作者需為指導教授或申請學生本人。
八、碩士論文成果發表不得申請抵免,唯碩士論文延伸內容(30%以上的差異)發表者需經本系博班委員會審核通過才可抵免。
九、畢業點數審查產生未規範之疑義,得召開博班委員會議討論後議決。
十、英文能力鑑定:於畢業前必須通過以下任一項之英文檢定(不含身心障礙學生、國際學生、在國外以英文教學之學校得到學士(含)以上學位學生)。
- GEPT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級複試通過。
- CBT電腦托福193分(含)以上(約同舊制托福523分)。
- TOEIC多益測驗700分(含)以上。
得以選修本系研究所以英語授課之選修課程兩門,以及至少參加一次以英文撰稿與口頭發表之SCI或EI等級國際研討會代之(可以抵免資格考之國際研討會文章代之)。
第二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建議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經系主任複核後報請校長遴聘組成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現任或曾任教授者、副教授。
-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副研究員。
- 獲有博士學位5年以上或助理教授年資5年以上職稱者。
-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以上第4點、第5點資格之認定基準,則需提本系系務會議認定之。
第二十一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成員應與論文指導委員會成員相同。因特殊原因更換委員,須向本系提出更改申請。
第二十二條
博士學位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研究計劃報告與博士學位考試不得在同一學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因故無法畢業之本系博士生如重新入學,過去已完成之要求(不含資格考試)可重新提出審核,審核通過後予以承認,但須符合重新入學後之修業辦法及學校規定;如重新入學後選定(新)指導教授,須至少發表一篇與(新)指導教授共同著作之期刊論文。
第二十五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投稿期刊,只要是投稿時該期刊被認列為本修業要點認定之期刊即可。為避免投稿學術聲譽有疑慮之期刊,凡發表本校研發處所列「不鼓勵期刊或出版社清單」之論文均不得採計為本系要求期刊論文發表之點數。
第二十六條
本系博士班學生通過博士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資訊管理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主修資訊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修業要點爭議或其他未定事宜,得經由博班委員會核定,並經系務會議核備,或依本校研究所博士班之相關規定辦理。本修業要點因法源依據之相關規定之變更而當然變更。
第二十八條
本系博士班因教學研究及發展學術之需要,得設博士班委員會。由系主任及本系專任含編制外專任(專案)教師組成,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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