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要點

92年11月19日 第2次系所會議修訂
94年05月11日 第8次系所會議修訂
94年09月21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96年05月03日 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
98年01月14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98年03月18日 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年09月18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3年06月11日 第1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10月28日 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2月28日 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107年09月13日 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109年10月21日 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之規定訂定之,並須經所務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後實施,修改辦法時亦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所務會議成員為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

 

第 二 章  碩士在職專班修業細則

 

第 三 條      本所修業期限以2年為原則。但入學後,於有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或下列研討會,發表與碩士論文相關之論文者(需是除了老師之外為第一作者),發表後使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辦理提前畢業。資訊管理學會舉辦的「全國/國際資訊管理學術研討會」或「資訊管理研究暨實務研討會」、「全國/國際計算機會議」(National/International Computer Symposium)、台灣網際網路研討會(TANET)、全國資訊安全會議或資訊相關的國際研討會(需是以英文發表之論文)。

 

第 四 條      本所學生須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畢規定之必修15學分,及須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擇定產業電子化學程或數位學習學程。並進而完成所擇定學程(可包含共同專業選修)至少12學分(含)之選修課程。全部選修課程至少需完成15學分(含),始完成學分部份之修業,另修習碩士論文六學分,完成論文部份修業。修課之有關補充規定如下:

1.修習選修課程須經指導老師及所長同意。
2.修習他組學程與論文題目相關之課程,最多以一門為限。
3.得申請承認選修外系碩士班課程,最多6學分為限。

 

第 五 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論文口試)申請及完成期限依本校學年行事曆為準,本依本校「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辦理;學位考試有關補充規定如後︰

1.學位考試申請時,須已完成論文初稿,由論文指導教授建議校內外口試委員,並檢附學位考試申請書及審核表,由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審查。審查通過後會簽教務處,並簽請校長核聘口試委員。

2.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但指導教授有二人時應置委員四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依。

3.論文通過後,同學須於離校前按委員之指示,完成論文修改,並依論文格式完成繕改裝訂。

 

第 三 章  碩士在職專班論文口試實施及評分辦法細則︰
 
第 六 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共同組成,由召集人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試場秩序之維持及各項程序之推動。

 

第 七 條      口試時間由主席控制,建議進行程序時間以60分鐘為原則,進行如
下︰

1.主席致辭。

2.碩士候選人報告論文內容。

3.口試委員進行口試。

4.請碩士候選人離開試場,口試委員討論並評定分數,主席計算分數後,召碩士候選人入場,宣告口試結果。

5.口試委員與碩士候選人交換意見。

6.口試結束後,主席請將評分表封入信封內,交本所助理處理。

 

第 八 條      依教育部規定,口試通過條件如下︰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第 九 條      碩士論文口試結果為︰通過、條件通過或不通過。

1.通過︰對論文內容滿意或僅須作小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星期,且修改內容可由指導教授監督執行者。

2.條件通過︰論文內容須作大幅度修改,所需時間不超過兩個月,且修正後結果需經該口試委員認可者。否則,視為不通過。

3.不通過︰論文內容不符碩士資格要求,需作大幅度修正,而估計修改時間在本學期結束之後。

 

第 十 條      論文若為「通過」時,口試委員應於口試結束時,於審定書之相關
位置簽名。若為「條件通過」時,應俟該論文修改完成後,經認定修改內容符合要求,再予以簽名。

 

第十一條    指導教授應於考生論文修正完畢,於「論文上傳同意書」簽名,同意論文上傳學校圖書館。同學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紙本1冊至系辦公室。

 

第十二條     每一試場設旁聽席若干,旁聽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口試進行。

 

第 四 章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術論文指導細則

 

第十三條   論文指導教師資格及指導數額之有關規定如後:

1.本系所所有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老師最多同時指導6位在職專班研究生為原則。採總量管制—每位老師可指導至多6人(修業年限超過三年即第四年以上者不計)。除指導老師在「指導教授同意指導聲明書」上簽名外,還需系所主管核簽確認,以控管總量。

2.本校其他系所於本所兼任課程之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共同時指導三篇,且需由本所教師共同指導。

3.外校之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每位最多同時指導一篇,且需由本所教師共同指導。

4.離職教師之學生,轉由其他教師指導,不列入名額之計算。

前述1、2、3項,如指導篇數確有需要、超出規定之數,超出者均需於其他本所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未超出篇數者,共同指導。

 

第十四條   論文計劃書口試。

1.碩士論文計劃書口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組成。委員會至少三人,設一召集人,由非指導教授的口試委員擔任。

2.學生須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提出論文指導申請書。並於提出論文口試申請前至少一個學期,完成論文計劃書口試。

3.論文計劃書口試結果為:通過、加強後再審、不通過。

4.加強後再審者,須於次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將修改後計劃書送各口試委員。由召集人召集委員審查及評定。結果為通過或不通過。

5.未通過論文計劃書口試者,得於次學期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再次提出論文計劃書口試申請,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