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公告
資管系學生申請減修資格規定公告
依據本校學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大一、大二、大三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大四不得少於9學分,不得多於25學分。惟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者,不受應修學分數下限之限制。學生之學期操行成績、學業平均成績各達80分以上、體育成績達70分以上,且學業名次位於該班該年級學生人數前20%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1至2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
學生因特殊情況無法修足當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酌予減修;惟減修後仍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
為使學生明確瞭解本系減修申請資格,自115學年度起,本系申請減修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者須為大四下學期學生。
2. 歷年學業成績排名須位於該班該年級學生人數前10%以內。
如有特殊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具體說明提出申請,由系上依個案情況審核辦理。
下列事由原則上不列為學則所稱之「特殊情況」(包含但不限於):
• 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數。
• 為準備公職考試、研究所考試、專業證照考試或各類檢定。
• 基於個人學習規劃、職涯探索或職涯發展需求。
• 因居住地已遷離學校所在地或通勤不便。
• 其他非因重大特殊原因致無法修習最低應修學分數之情形。
敬請同學於選課及學習規劃時審慎評估,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